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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隐瞒不报和处置不利,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5]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的痛楚。
(三)相关数据比较现行县级分类标准制定距今已近20年,2001年采用广东省统计数据重新计算分类至今也有10余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经有很大的变化,按原标准核定的机构编制数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相适应。二、主要问题(一)现有权责结构与新的制度环境变化不相适应随着市场逐步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管县体制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弊端和局限性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传统的自上而下、核一次管几十年的机构核编制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亟待创新。珠三角地区县(市、区)辖经济发达镇按与一般乡镇大体相当的水平设置10个左右的综合性办公室和配备几十名行政编制的情况,已远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县域内乡镇的进一步分化,一部分条件较好的经济强镇向小城市方向发展,其经济规模已达到许多县级市、甚至中西部很多地级市的水平,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当前区域发展很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县比不上发达地区镇的现象很普遍。地级市往往通过截留指标、资金、项目、财政提取和各种行政审批等手段侵占县(市)利益,使中心城市自身发展受益更大。
本文以广东省为例,从数量众多、情况各异的县进行分类管理的角度探讨县级政府体制机制创新问题。三是政府管理规范化与实际不适应。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双方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需要一个稳定的两岸关系发展这些共同利益,而两岸法制则为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而两岸以哪一层次的认同为基础协商签订和平协议,将决定和平协议是否签得成、谁去签、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问题。其二,两岸之间互不往来,并长期处于军事对峙状态。同前两个阶段一样,重叠共识也会为两岸带来稳定状态,而此稳定状态便是两岸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统一状态。临时协议是达成重叠共识的第一阶段。
虽然两岸法制不具共识形式,但也表明了两岸在继续扩大交流等方面,具有一致的愿望和需求,标志着两岸在中国国家符号之外,仍能基于现实利益找到其他新的平衡点。签订和平协议只能实现并保障两岸关系正常化,而两岸关系正常化只是两岸从对立向统一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而不是两岸关系发展的终点。
与政党认同相比,建立在政权认同基础上的一国两制,淡化了意识形态色彩,在两岸关系上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政策。这既是因为现实中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时机、环境等均还不成熟,也是因为理论上对和平协议的研究还极为不足。家园论和命运共同体论,淡化了中国的国家符号意义,但却更加突显了其民族符号的意义。与临时协议一样,法理共识也会为两岸带来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
(三)和平协议的认同选择:中华民族认同什么是两岸取得共同认同的关键?这是和平协议认同选择面临的第一个问题。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认为,各种关于自由主义的完备性理论(comprehensive doctrines)之间都存在对立或冲突,因而相互之间无法完全认可,在这样的社会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无法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也无法提供有关根本政治问题的公共理性内容.[7]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理念,[8]并提出了实现重叠共识的两个步骤:从临时协议(modus vivendi)到宪法共识(constitutional consensus)和从宪法共识到重叠共识。正是在这种一致基础上,两岸于1992年达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九二共识,两岸也由此进入共识-独白时期。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此阶段台湾出现了台独活动,但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并未成为主流,对两岸关系大局也未产生大的影响。
因此,本文认为,和平协议不是临时协议,也不是重叠共识,而是一种法理共识。因此,在独白时期,尽管两岸在政党和政权两个层次上的认同有所不同,但在国家认同(对中国的认同)和民族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上则是一致的
以作为临时协议的九二共识为例,由于其基础是两岸之间在国家层次的认同,因而在台湾发生国家认同的裂变后,不仅不能对两岸关系起到稳定作用,而且连自身存在与否都曾受到怀疑,更遑论以之为依据形成的稳定状态了。其意义主要有二:其一,两岸可以通过寻找平衡点进行充分探讨和相互试探,临时协议所认可的平衡点,将为达成宪法共识提供重要的参考。
[24]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69页。因此,上述多样化的共识,是两岸共识从临时协议向法理共识过渡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步骤。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也是从不同到认同、而不是到相同的过程。临时协议中任何一方的背信行为,都将动摇临时协议及其所形成的稳定状态。祝捷,2009年获得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其三,九二共识保留了一个中国,与台湾目前高度扭曲且分裂的国族认同局面不符。
国家可以将外在一致性(秩序)作为其存在的基础,而民族则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的产物。[13]三阶段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重叠共识。
和平协议在确认一系列重要原则之外,还需形成保障这些原则贯彻落实的制度和程序,包括形成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制度主干,奠定建立和平协议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两岸关系正常化和和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虽然两岸法制不具共识形式,但也表明了两岸在继续扩大交流等方面,具有一致的愿望和需求,标志着两岸在中国国家符号之外,仍能基于现实利益找到其他新的平衡点。
根据罗尔斯的论述,他所指的重叠共识,其实就是一种多元背景下的认同观。大陆和台湾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政策来处理两岸事务。
其二,临时协议所形成的稳定状态,将减少两岸之间的政治对峙,从而为两岸达成宪法共识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有利于两岸就关键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其三,为两岸交流和合作提供制度渠道,促使两岸之间发挥中华民族互助、互爱的传统,发扬合作美德,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其三,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政府,可以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可以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与之相比,台湾的两岸政策,在认同问题上则呈现出多元性特征,即在认同多元化的背景下,台湾的两岸政策中,既有部分台独的因素,也有部分中华民国的因素,甚至还有部分考虑中华民国对大陆在名义上的统治权的因素。
可以说,和平协议的性质一经确定,谁去签、签什么、怎么签以及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问题,都能在理论上找到有效的解决路径。我们相信,对和平协议性质的确认,将有助于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
与临时协议一样,法理共识也会为两岸带来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马英九先生在就职演说中认为,两岸问题最终解决的关键不在主权争议,而在生活方式与核心价值.而台湾也有一部分人以民主、人权状况为由攻击大陆,将此作为两岸不能统一的理由。
其四,中华民族认同具有较强的包容力,可包容两岸民众对政党、政权和国家的各种不同认知,足以为两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乃至国际事务的交流和合作提供缓冲和发展空间。2008年前后发生的入联公投,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台湾民众试图突破中国符号的意愿。
他认为,宪法满足了某些自由原则,但它们仅仅是作为原则而为人们所接受,而不是作为具有政治观念的社会和个人之理念根据的原则、更不是作为一种共享的公共观念,而为人们所接受。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双方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需要一个稳定的两岸关系发展这些共同利益,而两岸法制则为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1]然而,两岸关系不仅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与情结,也有现实带来的冲突与纠葛,在世界历史与现实中,竟无一成例可与之相比照。其三,都为未来的两岸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等等。
两岸认同的非稳定性决定了认同的层次性,也为两岸认同的类型化提供了依据。它既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多元共存,又强调共存状态的各种完备性学说具有一定的价值认同。
因此,两岸应在和平协议的框架内继续推进两岸关系,而不是就此停步不前。【注释】[1]吴玉山:《争辩中的两岸关系理论》,载包宗和、吴玉山:《争辩中的两岸关系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5页。
前者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岛内泛蓝各党之间的共识等,后者则以两岸法制为典型代表。国家认同比政权认同更加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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